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贺民富。 上诉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6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口头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与被上诉人发生过资金往来,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二、被上诉人自己送货至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中采用的是送货至工地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是货物送达的施工工地,也即是上诉人工程施工现场所在地(该工地也在祁阳市范围内),非上诉人所在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7月,上诉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口头约定以130元/吨价格购买河砂,由被上诉人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安排司机送至***速土建第六合同段*********速A标搅拌站。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案涉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请判令上诉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河砂款210000元、资金占用费30000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祁东县白地市镇功成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为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镇,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不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5年2月4日废止,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