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久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久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香桥村080298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金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久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386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久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案涉《总包合作协议书》原件,证明除了双方签字以外还有公司所加盖的公章,久品公司所**为合同专用章,华和公司所**为公司行政章。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未加盖公章、未予追认,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久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 辉 审判员 陈 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