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2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久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香桥村080298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金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久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386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久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案涉《总包合作协议书》原件,证明除了双方签字以外还有公司所加盖的公章,久品公司所**为合同专用章,华和公司所**为公司行政章。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未加盖公章、未予追认,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久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 辉
审判员 陈 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