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金梦帅,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618367720,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48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铜山支行,账号:32×××88),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48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开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秀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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