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03571299T,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智和楼)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618367720,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庆安镇三闸街沿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火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的账号32×××88、在江苏银行徐州新城区支行的账号60×××66、在中国建设银行镜泊西路支行的账号32×××88、在徐州农商银行鑫诚支行的账号3203230331010000851113、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账号80×××56、在莱商银行睢宁支行的账号80×××66内银行存款共计3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