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5日生,户籍地海安市,现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138428XR,住所地海安市隆政街道兴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