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比撒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210号之一
原告:南通比撒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雅周镇工业集中区(迥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ECBE11。
法定代表人:刘来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兴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138428XR。
法定代表人:浦足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来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比撒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比撒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51元,减半收取计6926元。
审 判 长  杨云霞
人民陪审员  周龙明
人民陪审员  张爱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孙小林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