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298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储粮成都储藏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3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菊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枫雅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滨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储粮成都储藏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四川枫雅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储粮成都储藏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四川枫雅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储粮成都储藏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四川枫雅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储粮成都储藏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四川枫雅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被告成都北南建设勘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