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7306号
申请人: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64289974Q。
法定代表人:谢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世煌,云南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竹阳北路135号幸福公馆B栋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969927569。
法定代表人:郑富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94101.96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94101.96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寸正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