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全,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俏,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竹阳北路**幸福公馆****。
法定代表人:郑富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被告:谭文军,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再审申请人**全、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谭文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终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庆锋
审 判 员 王 玥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谈 迅
书 记 员 谢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