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全、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全,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俏,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竹阳北路**幸福公馆****。

法定代表人:郑富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被告:谭文军,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再审申请人**全、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谭文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终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庆锋

审 判 员 王 玥

审 判 员 高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谈 迅

书 记 员 谢凡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