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执异8号

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969927569。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竹阳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郑富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6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5日。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17日,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熊可梅

审判员  易兴伟

审判员  段山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