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执异8号
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6969927569。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竹阳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郑富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6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5日。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17日,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富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熊可梅
审判员 易兴伟
审判员 段山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