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抗38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垟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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