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36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红之子),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垟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律师代理费用转账凭据,主张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该费用,本院认为,该诉请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二审认定该诉请不是二审审理范围并无不当,该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推翻原判决。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菊红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