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655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垟儿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47051904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697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肯恩大学。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大学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5985125280。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众,温州肯恩大学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1205-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866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肯恩大学、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28日,被告温州肯恩大学、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2020年6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温州肯恩大学、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温州肯恩大学、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温州肯恩大学、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134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受理费88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温州肯恩大学负担61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16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靖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