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玉邦树脂涂料有限公司、某某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170号
申请人:无锡市玉邦树脂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0047908U,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北渚村南绛2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喜元,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39845XM,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玉邦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