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170号
申请人:无锡市玉邦树脂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0047908U,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北渚村南绛2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喜元,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39845XM,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玉邦树脂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