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180号之一
原告:***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39845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飞,***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雯,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521MA0Q55W72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汽贸园社区杜秋汽贸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芙。
被告: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46344169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商务中心3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吴飞,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30.5元,由***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