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180号
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39845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飞,***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521MA0Q55W72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汽贸园社区杜秋汽贸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社长。
被申请人: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46344169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0号K-PARK商务中心3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吴飞,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旗***能化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