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335号
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39845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68960649R,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
法定代表人:李小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巴中市万马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