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42号
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439845XM,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9FE6W,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观海路以北智能装备科技园****iv>
法定代表人:丁加松。
被申请人:丁加松,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丁加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丁加松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丁加松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