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77号
原告方维开。
委托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维开诉被告***、浙江百士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维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维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方维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