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逸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逸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旭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49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逸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30号4幢3楼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73566372。
法定代表人高保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旭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808室,组织机构代码:0920385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逸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旭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逸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0401.12元,执行费为6656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旭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证券。***持有杭州艺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并持有杭州旭汉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上述股权的处置。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前往被执行人杭州旭汉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查找,未发现其下落。被执行人***犯集资诈骗罪,2018年5月23日被本院刑庭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后孙建伟未上诉,刑事判决现已生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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