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1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家井村*家井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旺路28号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翠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车楚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