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诸暨市暨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6875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市暨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大街东旺路28号7楼。
法定代表人:宣建慧。
被告: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王家井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暨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暨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暨阳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市桃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元,依法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