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390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代理人:吕方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85125246J。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
委托代理人:黄凤楼,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文新,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宝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