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1963号
原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18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富,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宝山区。
原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集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鲁班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22)黑0521民初1936号。鲁班集团亦不服集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黑0521民初19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中,***及鲁班集团均不服集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与***与鲁班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黑0521民初19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