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初261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柴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025MB1C19054T,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和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盛海峰,职务:大队长。
第三人:黑龙江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8XLPX2P,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丛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栋,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达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52630123N,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6号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百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栋,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锐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919456389,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路平安小区7号楼南侧独立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栋,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85125246J,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黑龙江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7室(阿城区民权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栋,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林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三人黑龙江明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达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锐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及第三人主体不适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7元,减半收取计8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