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85125246J,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18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22)黑1025民初25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阿城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阿城支行营业部存款113436.8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