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1936号 原告(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18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均当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预交),由***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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