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1936号
原告(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昌街218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均当庭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预交),由***及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