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39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70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应红节,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辛庄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德山,站长。
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给付工程款7511208.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3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名下三辆机动车予以查封(车牌号:×××、×××、×××),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7511208.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3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橄榄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采育林业工作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