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10611号
原告:北京钛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世纪星小区6号楼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0010080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沃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中兴大道26号润汪3幢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050408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钛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沃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钛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钛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钛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北京钛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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