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1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大街99号(原市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爱学,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4**901室。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3**305室。 原审被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上诉人公主岭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