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民终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F2-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3年6月20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上诉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23)云26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