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中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财保101号 申请人:青海中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679168263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西堡镇堡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1616515098,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中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885512.76元财产。并提供了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23)青易融担保函第11-243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4885512.76元财产(财产线索: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账户×××、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账户×××、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程款债权5000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中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