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6民初2435号
原告:严某,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丰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女,199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丰润某有限公司法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严某诉被告丰润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2025年12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700.83元减半收取54850.4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严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