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

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龙凯越矿业有限公司、某某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1执49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盐湖城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78007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龙凯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北一巷11号天福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8649526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人,住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凯越矿业有限公司、**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458.43元,现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801执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