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

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与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执恢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湖城路1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冷湖镇大盐滩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与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571733.29元后,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28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多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