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恢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土族,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78007B。
法定代表人:吴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恢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保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