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恢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土族,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78007B。

法定代表人:吴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兰河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恢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保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