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066号
原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慧娟,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与厚德街行署国际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师睿。
原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2月20日,原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