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080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672D。

法定代表人:杨世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德,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锐,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颍**。

被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98771Y。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

被告:胡华升,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赵集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冉庙乡赵集自然村。

负责人:张新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颍东区冉庙乡兰堂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冉庙乡兰堂自然村。

负责人:兰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颍东区冉庙乡张湾村民委员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冉庙乡张湾自然村。

负责人:李玉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胡华升、阜阳市颍东区冉庙乡赵集村民委员会、颍东区冉庙乡兰堂村民委员会、颍东区冉庙乡张湾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柴宇昉

书记员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