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74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颍**。
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672D。
法定代表人:杨世武。
被告: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9098771Y。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晟源路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柴宇昉
书记员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