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03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1303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