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中合农产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3274号
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义,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丰县中合农产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南环路南、西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中合农产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敬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倩倩
书 记 员 崔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