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宁阳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4财保366号
申请人:徐州宁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62996946U,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外环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7472858XX,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宁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宁阳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万元,财产线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33,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支行、账号为3203210311010000078731;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秀
书记员卢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