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5640号
原告: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仇让东,总经理。
被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明,总经理。
被告:徐州旭东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
被告:山东豪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柏嘉豪,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旭东玻璃有限公司、山东豪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
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背书转让方式收到可转让、票据号码为23133031000712020092773484713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各被告均是该汇票的前手背书人。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后票据权利至今未能实现,有权向票据记载的各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之前因涉案纠纷将本案各被告诉至本院,本院已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22)鲁0102民初4707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文书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2022)鲁0102民初4707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且该案立案时间早于本案立案时间,故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