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8号
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雨薇
书 记 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