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中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819号
原告:新沂市中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傅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新沂市中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42号良晨花苑11号楼6101室。
法定代表人:邵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
法定代表人:仇让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睢宁霞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睢谷科技园Z区199号。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州钢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钢铁北路88号八里商业城2幢2单元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沂市中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睢宁霞姐建材有限公司、徐州钢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通知要求予以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沂市中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