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合作与***、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财保312号
申请人:孙合作,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代理人:黄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伟明,职务不详。
申请人孙合作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孙合作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合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