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初584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丰沛公路北径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子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米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嘉瑶
书 记 员  杜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