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财保144号
申请人:宁波甬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58293715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高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143250197K)。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甬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其他财产。***和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甬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毛增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