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1131号
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飞龙路中段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205750366R。
法定代表人:何继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政,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武县锁江羌族乡政府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3771661800H。
法定代表人:雍小东,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