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民初17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政,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胡晓杨,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何继鑫,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平武县锁江羌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元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晓露